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823财保45号
申请人:巴州青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刘清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德珍,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融盛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芦秀荣,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巴州青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融盛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格库铁路S1标项目经理部处的工程款844,689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尉犁支公司以保单号为XXX的保险为申请人巴州青成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融盛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格库铁路S1标项目经理部处的工程款844,689元,待案件审结后再做处理。
案件申请费4,743元,由申请人巴州青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世军
二 〇 二 〇 年 七 月 二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尹洪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