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青成商贸有限公司

巴州青成商贸有限公司与武汉中润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尉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新2823财保78号
申请人巴州青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武汉中润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巴州青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中润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北路支行账号为:×××内的1000000元。申请人巴州青成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用其名下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巴州青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中润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北路支行账号为:×××内的1000000元。冻结期间,未经尉犁县人民法院允许,不得给他人支付,待案件审结后再做处理。二、依法冻结申请人巴州青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号的相关权证手续,保全期间该车辆暂由申请人进行使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