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新2823民初1054号
原告巴州青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长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巴州青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巴州青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30元,减半收取计7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谭军审判员吕晨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