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青成商贸有限公司

巴州青成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824民初684号

原告:巴州青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火车东站货场北侧龙山市场E区20号。

法定代表人:刘清成。

被告:***,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本院收到巴州青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巴州青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判令被告与原告没有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2016年,***在若羌县驾驶车辆的实际车主是余其爱,余其爱也承认***是他个人雇佣的驾驶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不服若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若劳人仲(2017)06号仲裁裁决,已向本院提起过诉讼,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巴州青成商贸有限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院立案后,于2018年1月2日开庭审理,庭审中因原告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作出(2018)新2824民初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巴州青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若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若劳人仲(2017)06号仲裁裁决书自(2018)新2824民初3号民事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无权再申请确认其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巴州青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春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 官助 理 贾艳杰

书 记 员 李蕊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