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执40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闽港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燕新国际家居产业园西区商业街A栋二层Z02、Z11号房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诚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887号综合楼1栋14层A座14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新疆诚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闽港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诚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新0103诉前调书13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闽港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30,772.79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新疆闽港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0103执40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杰
审判员 ***·**买提
审判员 吴 建 民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秦 刘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