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三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延安三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民终6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雯,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市人,住子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常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子长市房产服务中心(原子长县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子长市。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市人,住子长市,该中心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常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延安三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住延安市宝塔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审第三人:***,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住延安市宝塔区。 上诉人陕西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子长市房产服务中心、原审第三人延安三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3民初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关于涉案工程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及利息计算,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二审中,当事人提交新证据,应对相关事实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3民初8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91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程 晓 元 审 判 员 贺 洁 审 判 员 贾 玉 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媛 书 记 员 刘 荣 荣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