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81民初3046号
原告:韩城市***电焊经营部。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58XXXXXXXXX。
经营者:***。
被告:延安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342。
本院在审理韩城市***电焊经营部与延安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城市***电焊经营部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城市***电焊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城市***电焊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王 萍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