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洛川县某某道作善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9民初86号之二 原告:延安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洛川县***道作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洛川县。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洛川县XX街道XX村XX村XX小组,住所地洛川县。 负责人:***,该小组组长。 被告:洛川县XX街道XX村XX村XX小组,住所地洛川县。 负责人:***,该小组组长。 原告延安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洛川县***道作善村村民委员会、洛川县***道作善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洛川县XX街道XX村XX村XX小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洛川县***道办作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为被告洛川县***道作善村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收入账户,该账户内已转入部分征地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洛川县***道办作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账号为2709090501201000016922)在325万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2月11日起至2023年2月10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敏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