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9民初86号之二
原告:延安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洛川县***道作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洛川县。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洛川县XX街道XX村XX村XX小组,住所地洛川县。
负责人:***,该小组组长。
被告:洛川县XX街道XX村XX村XX小组,住所地洛川县。
负责人:***,该小组组长。
原告延安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洛川县***道作善村村民委员会、洛川县***道作善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洛川县XX街道XX村XX村XX小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洛川县***道办作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为被告洛川县***道作善村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收入账户,该账户内已转入部分征地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洛川县***道办作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账号为2709090501201000016922)在325万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2月11日起至2023年2月10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敏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