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延安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602民初1555号 原告:张X,男,汉族,1988年3月8日出生,延安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延安市***。 委托代理人:***、***,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 住所地:延安市***。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汉族,1973年5月6日出生,延安市***人,大专文化,该公司员工,现住延安市***。 第三人:延安市***桥沟镇中心小学(以下简称“桥沟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XXXXXXXXX。 住所地:延安市***桥沟镇。 法定代表人:野XX,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XX,男,汉族,1968年10月19日出生,延安市***人,中专学历,该校副校长,现住延安市***。 原告张X与被告天泰公司、第三人桥沟小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天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桥沟小学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在第三人处的劳保基金387566.19元归原告所有,并判令由第三人向原告支付劳保基金387566.1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合同书》,被告将其承包的***“延安市***桥儿沟小学改建工程”交由原告组建项目部施工管理,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原告按照工程款的1%向被告支付管理费,工程款到账后按比例扣除。被告在收到建设单位工程款后,在履行财务手续后一个工作日内转至原告指定的账户,该协议还就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约定。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组织工队进场施工,并自行提供施工设备,购买建筑材料,该工程全部由原告自行筹集资金完成。2021年6月22日,延安市***审计局出具审延区报[2021]37号审计报告,审定工程造价为11801140元(含**保险金额387566.91元)。后被告将扣除**统筹后的工程款全部支付给原告,因**统筹部门迟迟未拨付统筹基金,原告未向被告主张该笔款项。2022年2月,**统筹部门将结算时从工程款中扣除的387566.91元拨付到***教育局,因被告主张该笔款项,第三人一直未拨付该款项。劳保统筹系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系工程款,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对该款项享有权利,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天泰公司辩称,被告不应向原告支付劳保基金,理由如下: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规费、税金。规费中包含**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程排污费等,规费及税金两项费用是企业向政府相关部门缴纳的税金及保险基金费用,不是工程款。2021年3月15日,陕建发(2021)第1021号文件发布以前是项目办理建设手续时由政府统筹部门统一收缴,政府扣留15%,给企业返还85%,文件发布以后由建设单位直接拨付给施工企业,企业再向政府相关部门缴纳**保险。按照原告的起诉理由,税金也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也应该支付给原告而不是由被告向政府税务机关缴纳。2.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业劳保费用,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组成中列项的,用于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离休人员离休费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及统筹机构工作经费等。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统筹机构缴纳劳保费用。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施工企业设置企业劳保费用专户,接受劳保费用支出户拨付的劳保费用,并按照劳保费用规定的使用范围支出。第二十四条规定:施工企业结余的劳保费用,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3.该项目建设期间在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项目经理、质量员、安全员、技术负责人、资料员等及公司财务、办公人员的**保险被告都已缴纳。4.被告收取项目1%的管理费用于项目备案的项目经理、质量员、安全员、技术负责人、资料员等人员工资及办公费用。5.2018年7月4日,原告张X与被告签订《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合同书》,该合同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中第1款约定“乙方必须将中标通知书原件和建设单位缴纳的**保险发票复印件上交甲方一份”。第12项约定“乙方必须如实及时交纳国家税法规定的税、费、基金等并向甲方提供相关票据”。时至今日,原告未向被告提供任何**保险的票据,也未向被告提供交纳**保险增值税的票据;第14款约定“本工程所发生的任何法律纠纷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甲方为发生的法律纠纷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6.桥沟小学改建工程审定造价为11801140元(含**保险金额387566.91元),已付1141357.09元,现还欠被告**保险金额387566.91元,桥沟小学应立即向被告支付剩余款项。综上,原告滥用诉权,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桥沟小学述称,桥沟小学改建工程审定造价为11801140元(含**保险金额387566.91元),已付1141357.09元,剩余387566.91元未付,未付款项是劳保基金(**统筹金)。按照规定,2021年3月15日之前劳保基金应向统筹办缴纳,但是该款项一直没有交进去,现在该款项应当返还给施工单位。该款项返给谁由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合同书》,约定被告将“延安市***桥儿沟小学改扩建项目工程”交由原告张X组建项目部施工管理,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原告按照工程款的1%向被告支付管理费,工程款到账后按比例扣除。2019年12月23日,原告以被告的名义与第三人桥沟小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第三人将“***桥儿沟小学改扩建项目施工一标段”承包给被告天泰公司,双方对工程款的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竣工结算以审计结果结算。2020年,案涉工程完工后交付第三人使用,2021年6月22日,延安市***审计局出具审延区报[2021]37号审计报告,审定案涉工程造价为11801140.69元(含**保险金额387566.91元)。后第三人将扣除**保险金后的其余工程款全部支付,第三人未向统筹机构缴纳涉案项目的劳保费用(**保险金),原、被告因**保险金的归属发生争议,故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合同书》虽约定被告将案涉工程承包给原告,但在签订该协议时被告并未与作为发包人的第三人针对案涉工程签订承包合同,且原、被告在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工程款1%的管理费,故原、被告之间实为挂靠关系,原告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应归原告,根据《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陕建发[2016]290号)的规定,劳保费是包含在建设工程造价之内用于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支付离退休人员离休费用等的专项费用,即劳保费用是工程款的一部分。本案中,在第三人未按规定缴纳劳保统筹的情况下,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无法到社会统筹部门领取劳保费,故该部分费用应计入工程造价,现原告要求第三人支付劳保费即支付**保险金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桥儿沟小学改扩建项目施工一标段”工程款中包的含**保险金387566.91元归原告张X所有; 二、由第三人延安市***桥沟镇中心小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X劳保费387566.9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14元,已减半收取3557元,原告已预交,实际由被告延安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