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623执662号
子长县双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子长县双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延安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子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623民初18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延安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子长县双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由被执行人延安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付申请执行人子长县双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831882.5元及利息(利息以831882.5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3日起至全部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由被执行人延安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付申请执行人子长县双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1000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延安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延安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付申请执行人子长县双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1000000元,下余欠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执行费12400元已由被执行人延安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623执66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8月1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