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瑞坤工贸有限公司与延安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602执331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瑞坤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罗家坪新洲花园7号楼6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JYBB5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延安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长青路锦绣苑小区3号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79943634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延安瑞坤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安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602民初52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安瑞坤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延安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延安瑞坤工贸有限公司欠款521858.27元;2、被执行人延安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延安瑞坤工贸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元;3、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4710元;4、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7619元。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延安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被执行人延安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延安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和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布。 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延安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延安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该案件为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延安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登记陕JC××**车辆,该车辆注册时间为2011年,申请执行人称没有经济价值,放弃查封执行;本院通过总对总自然资源部、延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延安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延安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 本院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延安瑞坤工贸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延安瑞坤工贸有限公司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陕0602执3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