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602执473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8月18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子长县,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委托代理人:***,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福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0年1月23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现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执行人:延安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9月25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申请执行陕西福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安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602民初3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941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161元,执行费11810元。2024年4月23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允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3)陕0602执4739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按原判决书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