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581执1149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9年11月13日,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
被执行人延安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延安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8日作出的(2023)陕0581民初909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延安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工程款6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182.5元、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3232元,共计14414.5元,由延安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负担4414.5元”。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韩城市人民法院(2023)陕0581执1149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