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2民初4125号
申请人:临沂元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郯城县李庄镇三村
法定代表人:吕涛,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3127675779
被申请人:临沂市南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清河北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管清立,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24808152C
申请人临沂元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南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元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南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0246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元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南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02460元。
冻结银行账户期限一年,自采取措施之日起开始计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临沂元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佟晓赋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雷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