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南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泥土分公司、临沂市南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11财保1157号
申请人: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泥土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办事处北徐家林村东。
法定代表人:杨作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市南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清河北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管清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泥土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南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临沂市南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南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泥土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蹇令峰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