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12执保501号
申请人:***,男,197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临沂市南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临沂市兰山区清河北路东段路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300724808152C。
法定代表人:管清立,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新龙,男,1982年12月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申请人:傅二涛,男,1986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申请人:***,男,1988年8月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南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新龙、傅二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沂市南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新龙、傅二涛、***价值7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南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新龙、傅二涛、***价值7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不续封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立健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姜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