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南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临沂市南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12执保501号

申请人:***,男,197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临沂市南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临沂市兰山区清河北路东段路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300724808152C。

法定代表人:管清立,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新龙,男,1982年12月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申请人:傅二涛,男,1986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申请人:***,男,1988年8月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南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新龙、傅二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沂市南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新龙、傅二涛、***价值7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南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新龙、傅二涛、***价值7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不续封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立健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姜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