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南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临沂市南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2财保635号

申请人:***,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临沂市南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清河北路东段路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300724808152C。

法定代表人:管清立,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身份号证码:371312198212044850。

被申请人:傅二涛,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身份号证码:371312198612224818。

被申请人:***,男,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身份号证码:371312198808024834。

申请人***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沂市南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傅二涛、***名下价值7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以购买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确保诉讼后利益的实现,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南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傅二涛、***名下价值7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清单)。

案件受理费4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付克惠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如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