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302民初13989号
原告:临沂朕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朱岭庄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临沂市南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清河北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9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原告临沂朕玮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南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临沂朕玮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朕玮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朕玮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82元(已减半),由临沂朕玮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