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结案报告(上网稿)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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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404执2561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4民终3084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20)陕0404民初4323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李某某赔偿申请人***138008.02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被执行人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被执行人李某某、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53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994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回被执行人李某某银行款项共计142521.02元。现被执行人李某某、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404执256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11月15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