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23民初694号之二
原告:***,男,1966年2月24日生,汉族,现住陕西省绥德县***镇**硷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120号华润万家办公区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9908142N。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6月1日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坊西街108号居民,现住该小区,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522369007X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4月6日生,汉族,延安市志丹县马岔路43号村民,现住该小区,系该公司办公室员工。
被告:延安市车村煤矿一号井,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市寺湾乡刘家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126322X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延安市车村煤矿一号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8月11日向本院对被告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延安市车村煤矿一号井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延安市车村煤矿一号井的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延安市车村煤矿一号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15元,减半收取635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常 鹏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营乐乐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