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623民初694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2月24日生,汉族,现住陕西省绥德县***镇**硷村。
被告: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120号华润万家办公区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9908142N。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522369007X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延安市车村煤矿一号井,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市寺湾乡刘家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126322X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