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信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526执174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信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 陕西高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正福,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信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陕西高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民终14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陕西信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陕西高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案款1039667元、案件受理费19157元、执行费12797元。
在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房产等部门查询,均未查控到被执行人陕西高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陕西高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人王书胜,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党君宁
审 判 员 王军洲
审 判 员 王泉华
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范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