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9民初1091号
原告:西安辉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街吉源晶鑫立座1幢1单元11708室。
法定代表人:杨海兵,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大唐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仁厚庄南路85号高山流水星币传说3幢1单元3104号。
法定代表人:余天国,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琳,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月情,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辉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大唐加固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陕西大唐加固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陕西大唐加固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8元,减半收取计18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陆方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