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922执470号
陕西大唐加固技术有限公司、石泉县恒星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大唐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泉县恒星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922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石泉县恒星石化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大唐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石泉县恒星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施工款2164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212000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不再追偿,现被执行人石泉县恒星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已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至此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陕西大唐加固技术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922执470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10月29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