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唐加固技术有限公司

陕西大唐加固技术有限公司、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1民终29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大唐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仁厚***85号高山流水星币传说3幢1单元3104号。
法定代表人:余天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玉门街10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亢雪茹,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大唐加固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4民初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4民初5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大唐加固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193.0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