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唐加固技术有限公司

陕西大唐加固技术有限公司、西安某某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民辖终1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大唐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路85号高山流水星币传说3幢1**3104号。 法定代表人:余天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建工路5号雅苑东方临街商铺4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陕西大唐加固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2民初479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陕西大唐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西安***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第二十九日才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可知,案涉工程为套内隔层搭建,包括钢结构隔层搭建及现浇等业务,虽该项工程是属于商品房交付后室内装修的部分,但钢结构隔层属于房屋内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建造,应当属于建设工程施工,适用专属管辖,即工程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从案涉协议约定的工程范围来看,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协议约定管辖为甲方即西安***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属有效约定。西安***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位于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因此,陕西大唐加固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石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