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同心治沙绿化有限公司

申请人榆林市同心治沙绿化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陕0802民催7号
申请人:榆林市同心治沙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人民西路37号(治沙研究所)。
负责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榆林市同心治沙绿化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7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该票据记载:票号31300052***9***2***,金额154130.80元,出票人陕西未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8年1月31日,收款人榆林市同心治沙绿化有限公司,到期日2018年7月31日,付款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榆林市同心治沙绿化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2***9***2***、票面金额154130.8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榆林市同心治沙绿化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榆林市同心治沙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蔚
审判员韩伊宁
审判员高强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