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3221执1307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邦众益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085355846Q,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李林润,职务: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麦热姆妮**力力,女,1987年6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
申请执行人新疆邦众益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班与被执行人麦热姆妮**力力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3221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判决:1.被告麦热姆妮**力力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邦众益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78691.5元;2.被告麦热姆妮**力力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邦众益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1000.00元,案件受理费883.64元,财产保全保险费806.91元,由被告麦热姆妮**力力负担。
因被执行人麦热姆妮**力力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新疆邦众益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8月30日,本院通过直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麦热姆妮**力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送达地址确认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
2、2022年8月30日至2022年9月2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第一次对被执行人麦热姆妮**力力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保险、工商登记、民政、税务、不动产、车辆等进行司法查询,查询到网络资金38.69元(实际控制38.69元),查询到银行存款资金46.29元(实际控制46.29元)以外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3、2022年9月7日至9月12日经向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田县自然资源局、和田县社会保险中心、和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一次司法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麦热姆妮**力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2022年10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第二次对被执行人麦热姆妮**力力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保险、工商登记、民政、税务、不动产、车辆等进行司法查询,反馈结果同第一次查询结果基本一致。
5、2022年10月14日,对被执行人麦热姆妮**力力限制高消费、同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6、2022年11月28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第三次对被执行人麦热姆妮**力力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保险、工商登记、民政、税务、不动产、车辆等进行司法查询,反馈结果同第二次查询结果基本一致。
7、2022年12月10日至12月18日经向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田县自然资源局、和田县社会保险中心、和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二次司法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麦热姆妮**力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8、2022年12月17日前往被执行人麦热姆妮**力力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塔瓦库勒乡翁村进行现场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麦热姆妮**力力名下财产信息及线索。
9、2022年12月29日,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新疆邦众益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麦热姆妮**力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认可本案执行结果,书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至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1382.05元,执行费1121.00元,共计82503.05元,执行到位15085.23元(其中1121.00元已缴纳执行费)实际执行到位13964.23元,未履行67417.82元。
上述事实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证明、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新疆邦众益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清偿本案债务的法律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3221执130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 晓 英
审判员 吐尔逊巴克吾斯曼
审判员 艾力阿卜杜哈力克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亚库甫 阿 布都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