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方联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方联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381民初518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
被告:浙江方联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科。
原告***被告浙江方联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之规定,本案属于恢复诉讼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