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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8339号
原告:***,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浙江方联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飞云街道五洲国际商贸城14号楼2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686689673Q。
法定代表人:陈金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方联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朱文亮
二O二二年八月二日
代书记员黄菲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