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81民初5249号之一
原告:浙江方联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飞云街道五洲国际商贸城14号楼2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686689673Q。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第三人:***,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方联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方联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方联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方联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浙江方联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