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81民初9579号
原告:瑞安市繁荣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瑞安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大道2699号A2区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098144335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方联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飞云街道五洲国际商贸城14号楼2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686689673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瑞安市繁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方联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交费期内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瑞安市繁荣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十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