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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824执保52号 申请人:**,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渝,新疆阿尔***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 被申请人:新疆本质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新疆本质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打入若羌县人民法院账户劳务费180,000元以冻结、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打入若羌县人民法院账户劳务费180,000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    璇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穆拉提阿斯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