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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824执保34号 申请人:***,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 申请人:***,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江市祥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新疆本质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愿景城125栋5层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新疆本质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新疆本质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支付宝、微信账户共计8,200,000元予以冻结、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本质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支付宝、微信账户共计8,2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穆拉提阿斯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