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11财保11号
申请人:合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宿松路与祁门路交口绿地中心E座19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NT9397X。
法定代表人:任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路洋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西石门路北尚泽时代广场A7幢办公楼2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066507074F。
法定代表人:曹晓路。
申请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立即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2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2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立即冻结申请人名下用于担保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6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建
二0二一年元月七日
法官助理吴晓玉
书记员邢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