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桑桥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陕西省渭南市桑桥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526民初620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陕西省渭南市桑桥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蒲城县迎宾路南转盘。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某某诉被告陕西省渭南市桑桥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某某自愿于2018年3月2日因重复起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2元,减半收取1026元,由原告*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林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杨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