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地锦溢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与洛南县永丰镇李村渠北组、陕西地锦溢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商中民一终字第001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78年8月16日,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南县永丰镇***渠北村民小组
代表人***,系该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地锦溢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爱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鸿,男,生于1971年11月20日,原704厂下岗职工,现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渠北组、陕西地锦溢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南县人民法院(2014)洛南民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南县人民法院(2014)洛南民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
审判长尤永刚
代理审判员*娜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