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85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天地盛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
法定代表人:高志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御博,陕西益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博林,陕西益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姜胜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天地盛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作出(2022)陕0113民初14114-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陕西***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51154.94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天地盛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天地盛达建材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51154.9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霁月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塬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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