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81民初1731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平,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男,汉族,1966年3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
被告:陕西安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5号旺座现代城B座2002室。
法定代表人:姜胜雷。
原告**与被告***、陕西安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申请减、缓、免批准,至今仍不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龚 攀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冰冰
书 记 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