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1财保1430号
申请人:青州市弥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弥河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798685706J。
法定代表人:冯忠香,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青州市弥河镇赵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州市弥河镇赵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781ME04191795。
法定代表人:李红霞,村主任。
申请人青州市弥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青州市弥河镇赵家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万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金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