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621执77号
申请执行人:涡阳县诚谐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涡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59,法定代表人孙魁良,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贝龙美发饰品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涡阳县,组织机构代码:0*****1-8,法定代表人吕从才,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涡阳县诚谐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贝龙美发饰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皖1621执7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显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