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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702执2986号
汉中市华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华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巴中市中成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施某某、西安中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0702民初3285号民事判决书,陕西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上诉,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7民终6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判决确定:1、由被执行人施某某、巴中市中成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下欠的工程款237025.72元(含保证金28577.79元),并自2016年5月14日至2019年8月20日以208447.9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2019年8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同期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之日止。2、由被执行人西安中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下欠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由被执行人陕西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下欠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补充责任。4、由被执行人施某某、巴中市中成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2397元,被执行人西安中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受理费1198.5元。公告费600元,由巴中市中成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施某某、西安中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汉中市华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陕西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本院仅对其他被执行人巴中市中成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施某某、西安中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予以执行,其他被执行人经执行到位1939.67元后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12月10日,汉中市华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补充责任。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陕西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对施某某、巴中市中成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西安中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的上述清偿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但陕西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6日对陕西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在其应承担的补充责任范围内(已扣除执行到位金额1939.67元)予以冻结并扣划281366.54元(包括工程款237025.72元、利息38350.13元、2020年12月11日至同月26日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22.19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198.50元、本案执行费417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4170元,其余全部案款277196.54元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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