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702执异9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陕西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568 。
法定代表人:胡志国,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海红,女,陕西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务。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华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379 。
法定代表人:许治中,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巴中市中成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南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767256677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53年9月5日,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西安中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592239890X 。
法定代表人:谭文湘,执行董事。
在本院执行汉中市华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巴中市中成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西安中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10月9日,异议人陕西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702执2265号之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其在中国银行XXXXXXXX2294账户内存款292368.88元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被执行人)陕西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因贵院(2020)陕0702执2265号之十执行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异议人在中国银行XXXXXXXX2294账户内存款292368.88元一事,异议人于2020年9月28日提出执行异议,异议期间,贵院依法解除了对该账户存款292368.88元的冻结,现执行异议事由已不存在,故依法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陕西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XXXXXXXX2294账户内存款292368.88元确已解除冻结,现异议人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被执行人)陕西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延 林
审 判 员 陈 明 平
人民陪审员 余 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卿 红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