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元市嘉盛木业有限公司、陕西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802民初3119号
原告:广元市嘉盛木业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安乐村。
法定代表人:浦海林,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元市利州区嘉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太白路天爷庙巷20号。
法定代表人:胡志国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4男3月25日,住四川省南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嘉盛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广元市嘉盛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的申请及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元市嘉盛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00元,由原告广元市嘉盛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