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7执恢8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1857。
被执行人:巴中市中成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南坝,组织机构代码:7672566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汉中市委党校院内,组织机构代码:779916556。
法定代表人:胡志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保证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XX乡XX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8012。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市中成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保证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6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 陕西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市中成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保证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陕西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协议签订之前已代被执行人巴中市中成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履行474241.03元,在协议签订后5日再代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000000元(已付)。申请执行人收到案款后同意并协助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并自愿放弃再向被执行人陕西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汉仲裁字(2015)20号裁决书确定的债权的连带清偿责任;二、被执行人巴中市中成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保证人***在12个月内向陕西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代为清偿的1474241.03元(逾期按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利息);三、被执行人巴中市中成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保证人***将剩余款项于2021年7月31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付清;四、被执行人巴中市中成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人***按上述三项约定足额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放弃全部利息,如被执行人巴中市中成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保证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继续按裁决书确定的利率向被执行人巴中市中成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保证人***追偿至实际清偿之日,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陕西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上述权利。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担保人自愿达成上述执行和解协议,是其对双方民事权益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同时该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7执恢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 官助 理 钟华进
书 记 员 秦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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