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1081执6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西群兴达商贸有限公司,住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被执行人:西安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5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
本院在执行山西群兴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西安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晋1081民初1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24478.1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