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雁民执字第116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安诺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幸福南路甲字3号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曲江海洋世界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江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人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陕西安诺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西安曲江海洋世界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雁民初字第0323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西安曲江海洋世界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后经查明,本案被执行人西安曲江海洋世界有限公司已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且正在评估拍卖中,本院随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了参与分配申请,在拍卖完毕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按分配方案向本院发还了本案案款60000元。本院该案款返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申请人对此予以认可。故依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1)雁民初字第323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卫
审判员何燕
代理审判员*丰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闫伟忠
打印:扈艳红校对:**2011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