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诺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安诺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南郑县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721民初456号
原告:***,男,生于1981年2月19日,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8年9月12日,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安诺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安诺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陕西安诺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之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陕西安诺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齐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