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辉煌智能电子有限公司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陕西辉煌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03民初1650号
原告:张某某,男,1984年5月1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辉煌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陕西辉煌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