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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525执184号
陕西西希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南阳四维石油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西希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阳四维石油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525民初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南阳四维石油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西希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992982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南阳四维石油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本金987982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233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525执18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4月15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